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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了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是什麼?—緩起訴制度介紹

 
 
什麼是緩起訴?
 
 
所謂「緩起訴」顧名思義是指暫緩起訴,將原本應送往法院審理的案件,暫時延緩,讓被告在一定期間內不受追訴,類似「留校察看」的意思。
 
 
 
緩起訴的範圍
 
 
原則上除了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不得適用緩起訴制度外,其餘的刑事案件均可有適用的可能。如行為涉及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即有適用緩起訴制度的可能。反之,行為涉及強制性交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則不適用緩起訴。
 
 
 
檢察官給予緩起訴的考量因素
 
 
檢察官依法須參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行為人的生活背景狀況,更重要的是犯罪後之態度。行為人誠心悔過,並且嘗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爭取告訴人同意緩起訴(刑法第57條)。
 
 
 
緩起訴的條件
 
 
承上,為了讓行為人有誠心悔過的機會,在緩起訴的制度中多設計附有相應的條件,包含:向被害人道歉或立悔過書、賠償被害人之損害、繳錢公庫行善公益團體、服義務勞務、接受治療輔導或處遇、保護被害人的命令、預防再犯的命令(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參照)。
如果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且已繳的錢或已服的勞務不能請求返還或賠償(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參照)。
 
 
 
撤銷緩起訴
 
 
一般而言,緩起訴期間是一年至三年期間,如果期間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並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抑或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檢察官是得撤銷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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