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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鐘了解什麼是扶養費請求權

 
 
 
Q1:小匯的爸爸販賣包子維生,每日收入不穩定、時常入不敷出也無積蓄,小匯的爸爸可以主張他有受扶養的權利嗎?
Q2:小澤的媽媽沒有工作,名下有兩棟房子出租,每月固定能收到四萬元的房租,小澤的媽媽可以主張他有受扶養的權利嗎?
 
 
子女應孝敬父母,民法第10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係源自我國傳統孝道之倫理觀念及民法思潮。子女於父母年老體衰之際,予以生活上之必要扶助、照顧,或主動給予金錢奉養,甚或購買食物、生活用品孝養父母,此為人倫孝道所必然。然而,子女基於孝道而對年長父母所為之付出,係屬倫理道德層次之問題,核與父母有無「受扶養之必要」乙事不容混為一談!
 
 
 
扶養請求權
 
 
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民法第11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條第二項另規定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故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以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
 
 
→不能維持生活
 
所稱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 者而言,若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即不得請求扶養費(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78年度台上字第1580號判決參照)。
 
 
→不能維持生活的判斷標準
 
能否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主要係指受扶養權利者之財力、財產狀況而言。如直系血親尊親屬雖有謀生能力,但只要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時,即有受扶養之權利,反之,雖無謀生能力,但只要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時,即無受扶養之權利。詳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若無庸工作而得利用其既有財產之收入(如租金或利息)以維持其生活者,即係屬有財產得以維持生活;然若其維持生活所需尚須以其工作所得或蝕其財產老本者,即非屬有財產得以維持生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65號民事判決參照)。
 
 
 
扶養方法
 
 
#民法第1120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如果請求扶養的父母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
 
 
 
慈烏反哺以報親,
小時候成長過程中有父母的陪伴,善盡教育撫育的責任,當父母年邁,逐漸失去謀生能力,基於愛與回報,順著自己的心意主動對他們好,絕對能讓父母感受到親情的溫暖。況且,子女扶養父母不僅是人倫之常,當父母不能維持生活時,更是法律義務。然而,如果父母在孩子成長中缺席,法律也不容父母恣意向子女請求扶養,並提供彈性調整扶養義務的管道,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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