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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歌曲上傳網路違反著作權法嗎?-台中著作權訴訟律師/台中損害賠償律師/台中律師事務所

 
把自己錄好的翻唱歌曲放到社群網站上,小心已經侵犯著作權法的問題
 
好久不見的Adele日前釋出全新單曲〈Easy On Me〉,且時隔6年攜新專輯《30》回歸,將深入剖白她離婚後的心境,讓歌迷非常期待,也在社群網站,看見許多歌迷的翻唱,但你知道演唱知名的歌曲,並錄下影片放到自己的社群動態上,已經侵犯著作權法了嗎?
 
 
 
 
歌曲當中所具有的著作
 
以一首Adele單曲為例,通常包含#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
   1.音樂著作是指包括曲譜、歌詞等等的創作。
   2.錄音著作是指透過機械或設備表現聲音,而可以附著在媒介,例如光碟片。
 
 
 
 
上傳翻唱影片所涉及的著作權
 
演唱知名的歌曲,並錄下影片放到自己的社群動態,會涉及到以下兩個由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
 
 
重製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
 
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亦屬之。因此,將歌曲錄製影片,本身就屬於重製行為。
 
 
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
 
公開傳輸是指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用網路之類的通訊方法,把著作的內容透過聲音、影像,向公眾傳播。因此,將錄製好的影片發布社群網站,構成公開傳輸的行為。
 
 
 
 
侵害著作權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
 
 
 
 
如何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
 
→主張翻唱是出於 #合理使用
 
如果符合著作權法法定的合理使用類型,或考量利用他人著作的目的、該著作的性質、利用的質量還有占原著作的比例、利用結果對於著作的市場價值影響等,得主張無需徵求著作權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內容。但是否屬於「合理使用」,通常是在發生爭議的時候,由司法機關來決定,而不是自己判斷。
 
 
→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 #授權
 
對於大眾常應用他人的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可參考智財局「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及「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取得授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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