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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與猥褻如何區別?

 
在熱播韓劇《海岸村恰恰恰》裡,男主角洪班長在幫忙女主角尹惠珍籌劃牙醫診所的裝潢後,牙醫診所原本朝氣蓬勃的準備開張,竟迎來前科累累的患者,趁牙助美善在幫忙診療時,恣意撫摸美善。
 
女主角尹惠珍醫師看到之後馬上衝進去診療室把他抓出來,患者卻大言不慚的說:
「接受治療覺得難受或不舒服,難免會想依靠一下,這到底哪裡做錯了」
「請問這裡是警察局嗎 這裡有人誣陷我是性騷擾犯」
 
這種囂張的態度,讓女主角尹惠珍連續給他一腳飛踢及巴掌。相信這一幕,為許多隱忍受害的人出了好大惡氣。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強制觸摸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性騷擾
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36號判決意旨、99年度台上字2516號判決均同此意旨可參)。
 
行為態樣
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64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判決均同此意旨可參)。
 
所謂「其他身體隱私處」,解釋上當非僅以該身體部位是否外露為斷,而係以該等身體部位如遭行為人親吻、擁抱或觸摸,該等作為是否與性有關,而足以引發被害人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遭受破壞以為認定,而此等認定應依社會通念及被害人個別情狀,並參酌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之(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法條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參照)。

 

 

 
 
與猥褻之差別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判決)
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強制觸摸罪,雖然都與性事有關,隱含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侵害、剝奪或不尊重他人性意思自主權法益。但兩者既規範於不同法律,構成要件、罪名及刑度並不相同。
 
 
 
 
1.從行為人主觀目的分析:
 
強制猥褻罪,係以被害人作為行為人自己洩慾的工具,藉以滿足行為人自己的性慾,屬標準的性侵害犯罪方式之一種;強制觸摸罪,則係以騷擾、調戲被害人為目的,卻不一定藉此就能完全滿足行為人之性慾,俗稱「吃豆腐」、「佔便宜」、「毛手毛腳」、「鹹濕手」即是。
 
 
 
 
2.自行為手法觀察:
 
雖然通常都會有肢體接觸,但於強制猥褻罪,縱然無碰觸,例如強拍被害人裸照、強令被害人自慰供賞,亦可成立;強制觸摸罪,則必須雙方身體接觸,例如對於被害人為親吻、擁抱、撫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但不包含將被害人之手,拉來碰觸行為人自己的性器官。
 
 
 
 
3.自行為所需時間判斷:
 
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在加害行為實施中,通常必需耗費一定的時間,具有延時性特徵,無非壓制對方、滿足己方性慾行動進展所必然;強制觸摸罪則因構成要件中,有「不及抗拒」乙語,故特重短暫性、偷襲性,事情必在短短數秒(甚至僅有一、二秒)發生並結束,被害人根本來不及或無餘暇予以抗拒或反對。
 
 
 
 
4.自行為結果評價:
 
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所造成的結果,必須在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過程中,達至剝奪被害人性意思自主權程度,否則祇能視實際情狀論擬他罪;強制觸摸罪之行為所造成的結果,則尚未達至被害人性意思自由之行使,遭受壓制之程度,但其所應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和平狀態,仍已受干擾、破壞。
 
 
 
 
5.自被害人主觀感受考量:
 
強制猥褻罪之被害人,因受逼被性侵害,通常事中知情,事後憤恨,受害嚴重者,甚至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現象;強制觸摸罪之被害人,通常是在事後,才感受到被屈辱,而有不舒服感,但縱然如此,仍不若前者嚴重,時有自認倒楣、懊惱而已。
 
 
 
 
6.自行為之客觀影響區別:
 
強制猥褻罪,因本質上具有猥褻屬性,客觀上亦能引起他人之性慾;強制觸摸罪則因行為瞬間即逝,情節相對輕微,通常不會牽動外人的性慾。
 
 
 
應注意的是,如果對於被害人有明示反對、口頭推辭、言語制止或肢體排拒等情形,或「閃躲、撥開、推拒」的動作,行為人猶然進行,縱然每次皆數秒而已,可能已經該當於強制猥褻,而非強制觸摸而已。其實,無論是強制猥褻或強制觸摸,就被害人而言,多因涉及個人隱私,不願聲張,且可能因顧及其他因素,因此輕縱不追究或任其避重就輕,導致許多受害的人像牙助美善選擇隱忍。事實上,如不幸遭遇性騷擾,應該小心蒐證,也要勇於為自己及他人發聲,千萬不要為自己的感覺感到抱歉,如此才能讓社會有機會徹底杜絕性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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