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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約】兒女不孝,贈與的房子能收回嗎?

 
在華人的社會,父母除在子女結婚會贈與財產外,往往在年邁時,為了妥善安排財產規劃,將與子女協議以照顧自己為條件,將財產贈與子女。然而,社會新聞上也不乏傳出子女取得財產後,對於父母不聞不問,此種不孝的舉動往往引起眾人氣憤。
 
 
 
贈與契約
 
民法第406條之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在前言父母無償給予子女財產的行為,是民法第406條所規定之贈與契約,亦即將自己的財產不計代價給與他方,並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接受。
 
 
 
 
贈與契約成立後,可以反悔嗎?
 
民法第408條之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由於贈與是無償,在財產移轉前是可以隨時撤銷該項贈與的。但若是經公證過的贈與契約及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就不可以撤銷。
 
 
 
財產移轉後,真的不能撤銷贈與契約嗎?
 
一般贈與契約在財產移轉後是不能撤銷贈與,但是若符合下面幾種情形,仍然有機會撤銷贈與契約:
 
 
 
1.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此情並不包括受贈人單純對於贈與人之財產,有故意之侵害行為在內。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之財產有侵害之行為,如其侵害行為尚不涉及對於贈與人人格權之侵害,要難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928號民事判決參照)。
 
 
2.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所謂扶養義務,實務多係指法定扶養義務,仍有部分見解包含約定扶養義務。
 
 
 
法定扶養義務與約定扶養義務
 
法定扶養義務是指基於民法規定所生之扶養義務,如果是透過契約等約定方式,則屬於約定扶養義務內容。
 
 
 
未履行負擔,也能撤銷贈與
 
另外,贈與契約如附有負擔者,且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民法第412條第1項)。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意旨參照)。
 
目前實務對於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之闡釋,僅有部分見解包含約定扶養義務,再加上針對民法第412條附有負擔之贈與解釋上不包括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法定扶養義務在內之前提下,如果父母對於子女扶養請求權尚未發生,且與子女僅係約定需扶養至終老,並無約定扶養義務以外之其他負擔,容易遇到無法救濟的窘境。因此如果父母與子女確實有約定扶養義務之負擔,建議將扶養的具體內容詳實約定並且以書面呈現,避免自己遭遇忘恩突襲,又無計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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