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曖昧?婚外情?超友誼關係? —談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責任

 
在報章雜誌常見知名人士與已婚對象發生曖昧舉動,甚至上演猶如八點檔劇情等事件,而面對被背叛愛情的一方,過去因刑法通姦罪構成要素相對嚴格,要成罪已經不容易,現時通姦除罪後,是否就無法保護自身權益?
 
 
配偶權
 
 
結婚目的是為共同生活而互相協力保持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並互守誠實義務而建立之感情上確信與歸屬,為了保護這樣的身分關係因而制定法律給予保障,所以如果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的標準
 
 
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常見逾越一般社交行為
 
配偶與他人親密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與人裸湯共浴、深夜與他人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80號民事判決參照)
 
 
常見的舉證內容
 
   1.發生性行為。
   2.勾肩、攬腰、緊靠牽手等舉動。
   3.親暱鹹濕的對話等等。
 
 
不貞蒐證
 
考量侵害配偶權客觀上難以取證,實際上多僅能透過侵害隱私權之方法取得證據,但如果未採行任何強暴、脅迫或其他相類方式取得證據,且不法程度尚屬輕微,亦無造成其他過度侵害之虞,仍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共同侵權行為
 
 
侵害配偶權基本上是配偶與他方一起做出的「共同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的規定,出軌的配偶與第三者都需要共同負賠償責任。
 
 
時效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 條第1 項、第19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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