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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處理SOP必備!少一個環節都不行!-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法律事務所/台中律師推薦

 
一般實施酒測時,請先不要慌張,謹記下列程序並配合執法人員,如執法員警未踐行程序,將可能成為撤銷罰緩的理由。
 
 
酒測流程
 
 
    1.應全程連續錄影
    2.檢測時現場為原則。
       如果執法人員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仍得向受測者說明,請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
    3.駕駛人飲用酒精時間與檢測需間隔15分鐘。
       如果駕駛人不知道最後一次喝酒的時間,或者忘記時間,執法人員其實應告知其可於漱口後進行檢測。
       但不論是否記得,駕駛人皆可請求漱口的權利,警察也有提供漱口的義務。
    4.告知檢測流程、取樣。
    5.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
 
 
如果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才能實施第二次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但假設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導致儀器檢測失敗,警察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再請駕駛人重新接受檢測。但如果是駕駛人故意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則無條件皆須重新檢測。
 
另外,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拒絕配合檢測之法律效果?
 
    1.警員需先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
  •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 ◆如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2.製單舉發。
     3.有肇事者,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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