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癡情跟蹤,成為我的噩夢憾事—【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解析-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法律事務所/台中刑事訴訟律師
日前屏東一名黃姓男子多次騷擾通訊行曾姓女店員,更進一步製造假車禍殺害曾女,震驚社會,也再度引發國人對「跟蹤騷擾」相關立法的關注。
跟蹤、騷擾等侵擾行為的可怕

跟蹤、騷擾等侵擾行為的原因及手法千奇百怪,行為人常透過反覆或持續性,甚至是威脅性之糾纏行為,例如以通訊騷擾、跟隨、送禮物等方式瘋狂追求特定人或其家人,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及日常生活,有時還會誘發其他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的恐懼。
一直被跟蹤、騷擾,有什麼法律可以管嗎?


目前除了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家庭特定成員之間的跟蹤騷擾有規範外,針對無正當理由的跟追,且經勸阻不聽的行為人,依目前法律規定僅能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的罰鍰或申誡。但是否能夠產生有效嚇阻,令人存疑。
如果被害人想透過刑事責任制裁,往往又遇上要件未符以及事實認定的困難。至於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是性別平等教育法也僅規定了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無法處理一般跟蹤、騷擾之侵擾。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可以補足保障缺漏?
依110年民間團體向立法院提出之《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如被害人遇有跟蹤騷擾行為,得在最近一次跟蹤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申請警告命令或向法院聲請防治令,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或其相關之人為跟蹤或騷擾行為。如有違反警告命令或防制令者,分別有行政罰緩及刑事處罰規定,相對於現行法制,確實能有效嚇阻跟蹤騷擾行為。
什麼行為算跟蹤騷擾?

依草案第二條規定,所稱跟蹤騷擾行為,係指任何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電子訊號或其他方法,反覆實施特定行為,使被跟蹤者或其相關之人心生不安或影響日常生活作息。
特定行為包含:
1.對被害人持續性監視、跟追、掌控行蹤及活動。
2.以埋伏、監視、守候或其他類似之方式接近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受退去之要求仍滯留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4.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5.要求見面或接觸而撥打電話、傳真或傳送電子訊息,或其他相類之通聯接觸方式。
6.濫用被騷擾者個人資料,或逕行為被騷擾者訂購貨品或服務,或利用第三人與之接觸者。
7.出示有害個人名譽之事項。
8.濫用或未經其同意蒐集、處理、利用其個人資料,為非本人意願之行為或服務。
9.其他相類之行為。
跟蹤騷擾防制法還要等多久?

行政院日前總算跟進民間團體推出草案,然而與民間團體向立法院提出之草案相比,不僅將跟騷的定義與「與性或性別有關」相扣,違背立法原意外,甚至未訂定早期介入的措施,且將刑事保護令要件嚴格限制,被質疑對被害人的權益保障不足。
然而從民間團體推出之草案,對於跟騷的定義不難看出其規制的行為態樣非常廣泛,導致「無所不管」,甚至對於跟蹤騷擾之行為制裁,賦予警察機關核發警告命令,有過度擴權侵害人權之疑慮,但卻是能夠即早期介入並防止危害發生。綜觀世界各國,其實有不少的相關立法,其實只要有完整的規範及提供救濟程序,應該能夠在人權保護的衝突中找到平衡的措施,也希望在下次憾事發生前,能夠完成相關立法程序,提供民眾完整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