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條款】適時加入送達條款,讓雙方通知有憑有據-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法律事務所/台中律師推薦
在簽署任何契約種類時,雙方所提供的地址相當重要,尤其契約條款內容涉及需以書面通知對方時,如何確保自己的「通知」正確送達對方,「地址」即成為關鍵。
在法律上,送達分為四種
1. 交付送達:自己親送或交給郵務寄送,讓對方、同居人、受雇人或大樓管理員代為簽收。
2. 留置送達:本人、同居人、受雇人無理由拒絕簽收,可以直接將文書留置在應送達的地方。
4. 寄存送達:如果都沒有人在的話,將文書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讓對方可以自己去領取。
5. 公示送達:如果送達之處所不明時,可以向法院聲請並透過公示方式,達到將文書交付對方的效果。
常見送達的目的:催告或解除契約意思表示
除因契約事務須以書面通知對方外,常見的情形是對方拒絕或停止履行契約,甚至想終止契約時,而需要透過書面保存證據並將催告或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通知對方,若此時對方填寫錯誤地址或沒有告知地址變更,可能因查無地址、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等而退回重要信件,往往無法達到通知目的。適切的送達條款,可以當作對方已經收到信件,並發揮自己預期的法律效果,未來更可以事半功倍的解決爭議問題。
常見的送達條款寫法
「雙方書面通知之送達應以本契約所載之雙方地址為送達地點,如因拒收或因一方通知地址變更而未通知他方致無法送達者,以第一次付郵日期視為已合法送達。」
送達條款的方式、內容可以因雙方需求而有不同的設計,想要了解更多資訊,歡迎來所洽詢。